根据标准,旅游休闲街区是指具有鲜明的文化主题和地域特色,具有旅游休闲、文化体验和公共服务功能的街区。集旅游、餐饮、娱乐、购物、住宿、休闲等业态于一体,满足游客和当地居民的需求。用于观光、休闲等的城镇邻里。
该标准将旅游休闲街区从高到低分为国家旅游休闲街区和省级旅游休闲街区两个层次。国家旅游和休闲街区的面积不小于50000平方米或主要街道的长度不小于500米,省级旅游和休闲街区的总面积不小于30000平方米或主要街道的长度不小于300米。全国旅游休闲板块每年接待游客不低于80万人次,省级旅游休闲板块每年接待游客不低于50万人次。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应设置步行街,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应采取措施,在日常主要营业时间限制主要街道车辆通行。
该标准规定,旅游休闲街区中具有本地文化或创意文化的企业比例不得低于40%。街区主要出入口不少于2个,街区周边要有一定规模的停车场。该标准还对旅游休闲区文化旅游特色、环境特色、商业布局、服务设施、综合服务、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对于区块业务的布局,该标准建议合理规划,并对相应的业务进行鼓励或限制列表。街区业务种类要丰富,数量要充足,70%以上的临街单位要对外开放。街区要有特色的文化主题业态,要有良好的运行,要有创造性的、艺术性的消费业态。